为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部署,全力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近14天内来自湖北的人员以及与这些人员有接触史的对象,需主动打电话到各村(居)委会进行登记,未发热的,应当按照健康管理的要求进行居家隔离不少于14天,并做到“五必须”(必须单独房间隔离;必须确保由专人送餐;必须每天早晚测体温并做好登记;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及乏力症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需外出就医,必须戴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发热、咳嗽、乏力、呼吸道感染症状的,请自行戴好口罩到辖区二级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洪埭路11号,电话:0592-6248120;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566号,电话:0592-6159535)发热门诊就诊。
二、集美区广大居民和湖北来集美区人员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并根据疫情防控规定要求,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等工作。
三、辖区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商场超市等单位要劝导湖北等重点区域的工作人员推迟返厦。
四、全区停止各类公众聚集性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五、各企事业单位要自行先行排查疑似病源,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集美区卫生健康部门(联系电话:0592-6062022)。广大居民应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向区疾控中心(联系电话:0592- 6289929) 和社区居委会反映疑似病源,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凡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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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