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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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确保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专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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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校根据专业群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二级学院(部)委员名额,由各院(部)在充分反映本级学术组织及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荐。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各院(部)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责任。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定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由学校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九)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补充和修改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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